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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省市新能源配储地图

阳光工匠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3-09-25 10:48:44

  本文根据各省市出台的政策及公开信息整理了全国34省市自治区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地图。在投资或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可以通过本文地图一图搞清各省新能源项目配储情况。


全国新能源项目配储情况地图

  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为10%2小时的省份近10个:山东省在10%*8h~42%*2h范围内,江西省、广西、河南省、陕西省、福建省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均为10%2小时。

  江苏省分为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两个区域,长江以南光伏配储比例为8%2小时;长江以北光伏配储比例为10%2小时;河北省分为冀南和冀北两个区域,冀南光伏项目配储比例为15%2小时,冀北光伏项目配储比例为20%2小时;

  以下是根据各省政策文件整理的各省份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和具体要求:

  以下是部分省份现有新能源配储政策情况:

  1、山东省

  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提出: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2022年12月12日,国网新能源云公布了山东54个项目市场化光伏项目名单,规模合计693万千瓦。项目的储能配比在10%*8h~42%*2h,基本都是按每10MW光伏电站,配置约8MWh的比例。

  2023年6月27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十四五”开发计划》的通知,批复了18.88GW的风光项目,配储比例为30%、2小时。

  2、江西省

  2023年4月13日,江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优先支持煤电和新能源联营项目(含火电灵活性改造)和已建设的“新能源+储煤”项目。

  申报竞争优选的项目应同步落实调峰能力 (火电灵活性改造,10%、2小时储能等)。需要新建接网工程的项目,其接网工程应已纳入江西省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

  3、江苏省

  2023年9月1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1、风电项目(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未全容量并网项目新增并网容量和改造升级项目增加的容量,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项目(固定桩基式)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2、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配套的新型储能可结合项目就近布局,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址建设或租赁。

  3、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所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时间。鼓励储能项目先建后配,已并网的新型共享储能可按并网容量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4、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3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申报2023年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项目需承诺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其中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20%和 10%。新型储能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效运行年限不低于 10 年,原则上额定功率下连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 2小时,交流侧效率不低于 85%放电深度不低于 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 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6000 次。储能设施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的,服务时间从项目并网之日计起。

  5、广东省

  2023年5月3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

  后续根据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稳定标准要求、新能源实际并网规模等情况,调整新型储能配置容量;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

  6、云南省

  2023年3月23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通知》通知提出:

  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

  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云南之前的文件中曾明确220元/kW*年的煤电调节租金。

  7、贵州省

  2023年4月,贵州能源局分两批下达30.4GW风光项目名单。下发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然而,2023年7月6日,贵州省能源局、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示范项目可按装机容量的1.4倍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价格为150-200元/千瓦时,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容量租赁协议或合同。

  8、河南省

  2021年6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附件“全省新能源电力消纳指引”中明确: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3GW,要求配置项目10%,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总规模300MW/600MWh;I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1GW,要求配置项目15%,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预计储能总规模150MW/300MWh;III类区域可协商规定消纳规模,要求配置项目2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

  9、陕西省

  2023年5月,陕西省下发的《陕西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中,未要求新增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

  10、福建省

  2022年10月19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如果储能与项目同步投产,则配建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如果储能未按要求与同步投产,配建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11、甘肃省

  2021年5月28日,甘肃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1-2022年甘肃省安排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1200万千瓦。

  在配置储能方面,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12、安徽省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正式下发了《关于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全省共下发2GW光伏项目、1GW风电项目。其中,光伏项目配置13%左右、2小时的储能,共253.7MW;风电项目配置27%左右、2小时的储能,共265.3MW;

  2022年9月9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 2022 年第二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对于储能配置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国家和省能源局要求建设。(2)自建储能电站须不迟于发电项目投运。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储能的按照省能源局关于独立储能建设有关要求执行。(3)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 2 小时,其他参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13、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14、青海省

  2022年10月11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下发新能源项目共5类,规模合计1455.8万千瓦。其中:国家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配置20%*4小时储能;增量混改、普通市场化项目:配置15%*4小时储能。

  15、河北省

  2023年6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拟安排项目情况公示》,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各市申报的保障性项目中,经审核具备电网和用地条件的项目纳入保障性项目清单,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配置一定比例储能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冀北电网20% 2h,南网15% 2h),项目单位需出具承诺配置储能并与风光项目同步投产。

  16、湖北省

  2023年6月21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共21个项目纳入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总规模为1GW。并提出:

  按照储能电站调节容量的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相当于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为20%。

  17、西藏自治区

  2023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2023 年⻛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保障性并网光伏+储能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的 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并按要求加装构网型装置。

  18、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1年7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正式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从2021年起,原则上新核准/备案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在开发模式方面,同一企业集团储能设施可视为本集团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

  2022年1月13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其中提到:2022年宁夏保障性光伏并网规模为4GW,需配套10%、2小时储能。

  19、上海

  2022年1月11日发布的《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储能配置。承诺按照本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时序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储能装置应适应海上风电应用场景,做到安全、可靠、环保、高效,具备电网调峰、辅助调频、备用电源、削峰填谷、电力需求响应、紧急功率支撑、无功补偿等功能。储能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退役和应急处置应符合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率大于90%(交流侧,不含自用电损耗)、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不大于2%。

  20、湖南省

  2021年10月13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以发展电网侧独立储能为重点,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电网侧储能电站,力争到2023年建成电化学储能电站150万千瓦/300万千瓦时以上。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新增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配建储能电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存量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落实配建储能容量。对于没有条件配建储能电站的项目,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按上述比例落实储能容量。

  2021年11月11日,湖南省在《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中提到,在落实 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2022年2月19日,湖南省发布《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湖南省耒阳市

  2023年8月14日,湖南耒阳市发布“十四五”第一批集中光伏发电和采煤沉陷区复合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遴选公告。共7个项目,规模合计870MW。

  招标文件要求,投资开发主体必须承诺能够按照省市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其中,采煤沉陷区复合光伏项目以省市批复并网时间为准)并同意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的5%的比例配建储能电站或租赁储能能力(储能时长2小时)。

  21、天津市

  2023年9月7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2023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清单》,共10个项目,总规模为2384.1MW。其中,光伏项目:3个,总规模856MW;风电项目:7个,总规模1528.1MW上述项目需要配置不低于项目规模15%的储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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