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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0.0991调整至0.0705元/kWh

山东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12-26 15:39:56

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完善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10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电价标准

(一)省内煤电机组。2024-2025年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0%确定,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下同)。

(二)跨省跨区煤电机组。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执行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通过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未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容量电价具体标准,待国家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适时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电费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煤电机组停机备用和开展计划检修,在核定工期内,可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出力获得容量电费。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煤电容量电费折价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三)纳入系统运行费的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清算损益纳入煤电容量电费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四、电费考核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山东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机制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衔接,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每千瓦时0.0991元暂调整为0.0705元。容量补偿电价政策、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等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适用范围、认定程序、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山东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当前阶段,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三)容量电费分摊。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跨省跨区送电送、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尽快细化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已建立调峰补偿机制的地方,要认真评估容量电价机制实施后系统调峰需求、煤电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应调整有偿调峰服务补偿标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方,可参考本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三)密切跟踪监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评估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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