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就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深圳市可根据该市现行销售电价分类相应制定不同用户的配电价。

第十五条 计算分电压等级配电价,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价值、峰荷责任、配电量、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级,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各电压等级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等级的配送电量。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费用、供输配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配电成本的影响。

第十六条 分用户类别配电价格,应以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

有条件的地区,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电力用户负担的综合配电价格水平不得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电价格。

第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同水平电网企业的线损率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第三章 配电价格的调整及执行

第十八条 监管周期内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或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成本重大变化的,可适当调整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

调整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可由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提出,也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动提出。

第十九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标准计算公式为:

最高限价标准=配电网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该用户类别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标准。

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按上述“准许收入法”核定配电价格后,如核定的配电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标准,执行核定的配电价格;如核定的配电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标准,执行最高限价标准。

第二十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的配电价格与最高限价标准差别较大,导致其回收的准许收入产生较大缺口,可在下一周期平滑处理。

第四章 结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一)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二)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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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04 来源:电力网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深圳市可根据该市现行销售电价分类相应制定不同用户的配电价。

第十五条 计算分电压等级配电价,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价值、峰荷责任、配电量、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级,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各电压等级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等级的配送电量。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费用、供输配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配电成本的影响。

第十六条 分用户类别配电价格,应以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

有条件的地区,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电力用户负担的综合配电价格水平不得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电价格。

第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同水平电网企业的线损率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第三章 配电价格的调整及执行

第十八条 监管周期内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或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成本重大变化的,可适当调整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

调整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可由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提出,也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动提出。

第十九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标准计算公式为:

最高限价标准=配电网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该用户类别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标准。

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按上述“准许收入法”核定配电价格后,如核定的配电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标准,执行核定的配电价格;如核定的配电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标准,执行最高限价标准。

第二十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的配电价格与最高限价标准差别较大,导致其回收的准许收入产生较大缺口,可在下一周期平滑处理。

第四章 结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一)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二)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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