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根据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管理、年度规模、核准备案、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安全生产运行及监督等管理。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并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须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资源、土地、生态、并网和消纳等条件。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实施情况,对规划目标进行分年度管理,制定省级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明确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计划项目。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原则,不限申报时间和批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区资源、电网消纳等条件,组织辖区内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并抄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散式风电项目需与乡村振兴结合,让村集体受益。
积极推动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联营、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建设融合发展,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我省风电光伏先进装备制造相结合。推进“风光水火储”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按照区域新能源建设规模、电力负荷水平、电网需求等有序规划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消纳受限、电网末端区域的新型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产。鼓励项目投资主体自愿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和购买储能服务的比例。积极推进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采煤沉陷区、矿渣堆场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探索开展茶光互补项目建设,充分挖掘土地可利用空间。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准》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
原则上风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一年内完成核准。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请延期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年度建设规模。每个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风电项目核准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请建设延期,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并网规模。每个项目在建设阶段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风机选型,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风电项目,超过规模控制在单台风机容量之内。未按要求推进前期工作和未按要求建设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移除年度建设规模计划。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相结合。纳入我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计划并按规定时序建成的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并按要求配置项目建设装机容量1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未按规定时序全部建成的实行市场化并网,超过规定时序半年内(含半年)建成的部分,按装机容量的2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超过规定时序半年以上但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建成的部分,按装机容量的3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超过规定时序一年以上未建成的部分,不予并网。
鼓励先进的风电、光伏发电装备制造企业研究开发适合我省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装备;鼓励风电项目选用符合我省条件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充分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电网企业应依据年度建设规模,建立网源沟通机制,加强网源协调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鼓励风电、光伏电站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风电、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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