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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雷:推动制定《碳中和法》 保障“双碳转型”

光伏们 发布时间:2022-03-11 09:38:00

在今年两会中,碳达峰、碳中和依然是一个高频热词,代表委员围绕“双碳转型”和绿色发展,提出了许多有洞见的建议和议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坚定不移,又要科学有序推进。

全国人大代表、远景科技集团CEO张雷建议,应尽快推动制定《碳中和法》,保障“双碳转型”坚定不移、科学有序。

张雷认为,只有稳定、长效的法律机制才能保障“双碳”目标坚定不移、科学有序的实现。绿色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实现“双碳”目标,必须立足国情,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通过专门的碳中和立法,可避免运动式“降碳”和踩“急刹车”等短期行为。一部总括性、基础性的立法,也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明确权责关系,落实主体责任,达成国家战略目标。

此外,张雷在建议中提出,“双碳”转型是一种新生现象,目前国家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统筹考虑,碳排放管理还处于法律空白。尽管1+N政策体系下,有顶层方案设计,各部门各行业的行动方案也在制定,但这些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需要以法律形式将实现 “双碳”转型确立为国家战略,从国家层面整体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坚定不移、科学有序推进“双碳”目标提供权威、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为此,张雷建议,推动制定《碳中和法》,对碳中和行动进行方向性指引。对涉及碳排放的碳市场、碳技术、碳税、投资政策、风险预防、公众参与、惩罚监督等重大事项进行安排。

同时,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在《能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增加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和碳汇管理等方面内容。

附建议全文:

推动制定《碳中和法》,保障“双碳转型”坚定不移、科学有序

全国人大代表、远景科技集团 CEO 张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坚定不移,又要科学有序推进。

只有稳定、长效的法律机制才能保障“双碳”目标坚定不移、科学有序的实现。绿色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实现“双碳”目标,必须立足国情,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通过专门的碳中和立法,可避免运动式“降碳”和踩“急刹车”等短期行为。“双碳”目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替代、交通运输和工业体系转型、绿色低碳科技攻关、标准计量体系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个层面,需要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部总括性、基础性的立法,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明确权责关系,落实主体责任,达成国家战略目标。

“双碳”转型是一种新生现象,目前国家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统筹考虑,碳排放管理还处于法律空白。尽管1+N政策体系下,有顶层方案设计,各部门各行业的行动方案也在制定,但这些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现有碳减排相关立法涉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资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多个领域,但大多以行业法为主,受限于其立法范围和时机,缺乏对“双碳”转型的统筹考虑,立法目的和内容无法有效衔接,需要以法律形式将实现 “双碳”转型确立为国家战略,从国家层面整体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坚定不移、科学有序推进“双碳”目标提供权威、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双碳”行动是作为全球气候危机应对的重要举措,制定《碳中和法》,可主动参与国际公约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引领国际贸易政策绿色话语权。目前,如英国、日本、欧盟、韩国、美国加州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立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欧盟还通过立法形式来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通过碳中和立法,积极参与多边贸易、环境等规则制定,可避免一些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提升中国在国际治理中的绿色影响力和引领作用。

鉴于现有立法不能满足“双碳”目标的实现和实际需求,建议:

第一,推动制定《碳中和法》,对碳中和行动进行方向性指引。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准则和原则前提下,立足国内实际,结合“十四五”规划、“3060双碳目标”、2035年远景目标、2050年远景展望等,审慎推进国内立法,启动相关“碳中和”立法工作,这部法律应被定位为碳中和行动领域的基本法、基础法,对碳排放管理相关问题进行原则性、统领性规定。对涉及碳排放的碳市场、碳技术、碳税、投资政策、风险预防、公众参与、惩罚监督等重大事项进行安排。

第二,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加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和碳汇管理等方面内容。比如,在《能源法》中,增加碳中和设定本世纪中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可结合《森林法》,从强调森林覆盖率转向重视森林蓄积量,在林地产权、林木产权之外,明确林业碳汇的产权归属;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进行修订,纳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碳管理、碳移除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碳中和立法要对促进国际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气候变化是一项跨国界的挑战,需要在国际社会采取协调行动,以有效补充和加强国家政策。可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对促进国际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加强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通过“一带一路”等载体,增强先进绿色与低碳技术的交流与转让,促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与贸易发展,可有效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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