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为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科学有序推进甘孜州清洁能源资源开发以及相关产业有序健康发展,起草形成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4月22日。意见稿对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水电、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高温地热能源资源开发均适用。明确了甘孜州境内取得清洁能源开发权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开发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开发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时限完成开发建设任务。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属上级管辖的资源由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变更开发权,其中包括:
(一)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抽水蓄能、风电等项目,项目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发的;
(二)企业资金不足,开发进度达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未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造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不力,措施跟进缓慢的;
(四)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
(五)未经授予单位批准,擅自转让开发权的;
(六)光伏、风电项目在签订开发合同后3个月内未完成备案的,备案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或未能按项目法人优选申报文件承诺期限全容量并网发电的,除由州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外,还将纳入甘孜州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甘孜州光伏、风电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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