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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电力网 发布时间:2022-05-09 09:03: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完成《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不断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1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659公里,各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以上。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97%以上,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生活垃圾处理。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6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7万吨/日左右,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实现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二、强化统筹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一)加强统筹规划。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建设1-2个污水、垃圾、污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或静脉产业园,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探索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管服务平台,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分阶段推动医疗机构纳入全国医疗机构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实时在线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设施协同处理。积极探索市政污泥与垃圾协同焚烧、渗沥液与污水协同处理的有效方式,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鼓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厨余垃圾、栅渣等废弃物,充分发挥垃圾焚烧全覆盖优势,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编制河北省垃圾发电飞灰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飞灰处置设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根据垃圾焚烧发电飞灰产生量,至少建设1座飞灰填埋处理设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鼓励仍有库容且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为垃圾发电飞灰填埋场。积极探索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行业集约化绿色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设施建设,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一)完善污水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新建城区、拓展新区同步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实施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管道修复等,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新建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制。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以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为抓手,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分析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每个市建设5-10家再生水利用标杆企业,全省选择1-2个市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持续推动既有投放站点改造提升;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对现有垃圾中转站实施改造,确保满足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中转需求,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各市每个市辖区规划建设1个分拣中心、每1-2个街道规划建设1座回收站,加快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按照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因地制宜采取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或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等方式,实现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全面评估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非资源化总量,加快扩建新建建筑垃圾堆砌地,各市可设置多个、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建筑垃圾堆砌地。各市、县要在建筑垃圾堆砌地饱和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建设湿地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实现建筑垃圾堆砌地的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建设1-2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快建设邯郸、唐山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推进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提升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布局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科学调控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设,鼓励利用类建设项目市场化运作,规范处置类项目管理。积极推进各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市至少建有1套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设施;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个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周转中心。支持10-15家废旧电池、废酸液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创新机制,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制定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指导意见,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探索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机构白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促进企业规范、诚信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引进高水平专业机构,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总结我省前两批全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每年向国家推荐2-3家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并将第三方治理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提高全省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支持环境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以具有专业能力的大型环保企业为主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污泥、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提高设施运营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推广唐山市污水处理设施托管服务模式,并择机在全省推广。每年向国家推荐2-3个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支撑,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关键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紧紧围绕污染治理需要,加大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工业废水资源化、生活垃圾与焚烧飞灰协同处置、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与再制造、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部署实施科技攻关任务,解决市场急需的关键技术和设备。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推动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和应用示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健全价格收费制度。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和标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市、县依法合规使用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规范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统计制度。依托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各项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项目谋划。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力度,每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至少谋划1个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专项债券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发挥效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采用自评、第三方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的加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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