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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电力网 发布时间:2022-10-19 09:07:00

10月1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详情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2〕38号

光大环保能源(澄城)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 <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申请审批的函》(光环澄能函〔2022〕8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2年第8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澄城县庄头镇袁家坪村东侧,占地面积38705.66m2,拟建设1条500吨/日机械炉排炉型生活垃圾焚烧线,配1台43.9吨/小时的中温中压余热锅炉、1台10MW抽凝式汽轮机及1台12MW的发电机组,年发电量6221×104kWh,同时在采暖季采用低真空+汽水换热器供暖形式对外供热,供热量约21.77×104GJ/a,供热面积约60万m2。配套建设垃圾接收贮存运输系统、自动控制系统、飞灰稳定化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项目总投资3215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80万元,占总投资的5.85%。

该项目属于《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年)》中的规划项目。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生活垃圾焚烧必须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系统出口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

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按照《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气污染物削减的批复》(澄政函〔2022〕91号),澄城县庄头镇2021年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削减的大气污染物量用于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替代减量削减源。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该项目设置300米防护距离,根据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搬迁的承诺》(澄政办函〔2022〕24号),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澄城县人民政府完成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厂区集排水管网。采暖季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pH调节+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非采暖季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除盐水制备系统反冲洗废水、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澄城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污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其余各类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134-2020)的相关要求,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后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妥善处置。

(五)落实分区防渗要求,规范建设突发环境应急污水导流、收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七)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八)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

(九)委托环卫部门运输垃圾时,应明确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及澄城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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