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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新阶段

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24-07-08 09:03:20 作者:丁学沪

  经上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已顺利完成,逐步开始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的新阶段。

  《实施细则》的印发,对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维护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实保障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起到了积极作用。

  系统总结、全面梳理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意义重大。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

  改革工作启动以来,上海市积极推进,相继印发了《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等制度文件。截至2023年年底,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30余件,实现各区全覆盖,涉及修复赔偿金额达5.38亿元,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向全社会传递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

  在制度推进过程中,上海市积极通过案例实践探索改革创新举措。奉贤区张某等5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在磋商过程中试行了履约保证金制度并初探“从业禁止令”; 浦东新区3家公司违法倾倒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探索建立起预磋商模式,并通过连带责任落实生态修复要求,建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修复提供了实践路径;静安区某公司污染夏长浦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在磋商程序中实现了多部门协同和监督,同时推动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行政处罚责任的衔接和协调。

  认真领会、深刻把握《实施细则》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新变化。《实施细则》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基础上,充分结合本市实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推进部门协同,健全分工合作机制。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增加交通、海事部门作为权利人代表,强化与城管部门在线索筛查环节信息互通,增加案件管辖争议解决机制。

  二是强化分级管理,压实属地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的管辖范畴,市级各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区委、区政府对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负总责,属地街镇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是统一工作程序,细化各个环节要求。将法院移送的案件作为新增线索渠道,规范简易评估案件的认定评估方式,加强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管与责任追究,鼓励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四是加强制度衔接,保障制度深入推进。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强化与行政处罚联动、与刑事追责及公益诉讼追责信息共享、与绿色保险对接。

  开拓创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走深走细走实。《实施细则》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上海市委、市政府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对于推进美丽上海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上海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聚焦案例实践、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损害担责,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深入推动制度改革“落地见效”。及时做好《实施细则》发布后的宣传和培训,针对性开展技术帮扶,解决各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线索筛查渠道,联合各部门主动及时开展线索筛查,做到“问题起底零距离,线索筛查全覆盖”。

  扎实推进案例办理“增量提质”。鼓励启用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便捷办案程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高效率与好效果的双赢。继续开展年度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对于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及示范性较强的案例,积极申报国家层面和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

  积极探索地方特色“制度创新”。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以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试点,探索替代性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工作机制,用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协同。(丁学沪)

  作者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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