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重点工作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节能监察计划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
为持续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高能源有效利用,对重点领域能耗限额标准、数据中心能效、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实施全覆盖专项监察。
(一)重点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生产乙烯、乙二醇、聚丙烯、对二甲苯、甲醇(煤制)、纯碱、合成氨、烧碱、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轮胎等产品的重点用能单位,生产工艺涉及球团、烧结、高炉、转炉、电弧炉、焦化、炼油等工序的重点用能单位(附件1),监察内容为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二)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设计标准机架数大于1000的已投运的数据中心(附件2),监察内容为电能利用效率。
(三)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
2024年度节能监察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监察内容为整改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察
为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日常监察。
(一)重点用能单位日常监察。监察对象为202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监察内容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禁止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提供能源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日常监察。监察对象为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开展节能审查情况、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情况。
(三)节能服务机构日常监察。监察对象为2024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专业机构,监察内容为节能信息真实性情况。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市级节能监察,范围为:202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设计标准机架数3000以上的已投运的数据中心、2024年市级发现的节能违规企业、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为市级对象提供节能服务的专业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的监察范围为:202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小于50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设计标准机架数大于1000且小于3000的已投运的数据中心、2024年区级发现的节能违规企业、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为区级对象提供节能服务的专业机构。对于市区两级重复的监察对象,应进行联合监察。
各区发展改革委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本年对非工重点用能单位的监察数量应不低于7家,若本区域内非工重点用能单位不足7家的,应全覆盖监察。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对照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附件3),建设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根据“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信用评价结果,对节能信用评价等级D级及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各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本区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三)严格依法监察。市节能环保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节能监察办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涉及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多个监察事项应合并开展,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2025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附件2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名单
附件3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节能)
(备注:该清单来源于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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