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推动大容量、中长时间尺度的独立储能试点示范。
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地位。独立储能电站可选择全容量或部分容量独立参与各类电力交易。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在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市场准入条件时,均可申请转换为独立储能市场主体身份。
完善新型储能项目价格机制。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充电时视同大工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放电时作为发电主体,其上网电价按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及规则执行。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鼓励独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发挥调峰顶峰作用,全年调峰完全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260次。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技术先进的长时新型储能,调峰服务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火电深度调峰对应档次价格区间。
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容量租赁方式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租赁容量视同其配建容量。鼓励独立储能企业在满足自身收益率情况下降低租赁费。鼓励新能源企业和独立储能企业签订5-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
以下为原文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www.bestsybian.com/mm/d/file/p/2023/03-02/2807590bf7b11a2fac5292f19c360b2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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