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指出,将各设区市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装机容量在全省项目装机容量占比作为最主要的因素,权重为85%;将各设区市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在全省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占比作为其中的分配因素,权重为10%;将各地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计划新增风电、集中式光伏装机容量在全省计划新增容量占比作为分配因素,权重为5%。
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方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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