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煤电项目投资主体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其中煤电项目投资主体控股建设的装机规模累计不低于煤电项目配套总规模的50%。
所有为煤电项目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市,均按实际下达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的30%给予奖励,其中煤电项目所在市在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任务完成后给予奖励,其他市在规模下达后即可给予奖励。奖励规模由各市自行确定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并按当年竞争性配置配建储能比例平均值落实储能容量,报省能源局确认后实施。
煤电项目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任务未完成的,煤电项目投资主体所属一级集团须书面承诺落实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任务后,方可参与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
来源:国际能源
![](http://www.bestsybian.com/mm/d/file/p/2023/03-02/2807590bf7b11a2fac5292f19c360b2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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