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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捕“野味”,真刑!

建始法院发布 发布时间:2024-07-23 11:59:28

  近日,建始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12月,徐某见他人用电网猎捕到了野生动物,便悄悄学了这门“手艺”,在建始官店某村山林中的两树之间设置电网。徐某白天将电网断电,晚上通电后在一旁守侯,等待被电伤的猎物。经过几夜的蹲守,徐某成功猎捕到小麂2只。小麂死物部分被徐某食用,部分被其冷藏于冰箱。某晚,徐某将上述电网通电后,见没有野生动物出没,便暂时离开。恰巧同村村民老李和小李路过此地,不幸被该电网电伤,二人报警致案发。次日,公安民警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徐某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老李和小李二人经济损失数万元、取得二人谅解。

  经鉴定,小麂(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老李和小李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致二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悔罪情节。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我非常后悔,今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会教育自己家人和身边人要保护野生动物。今后对于不懂的事,一定先问了再做。”徐某当庭悔罪认罪。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山林中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属于采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情节轻微的,将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在开放性场地私设电网、陷阱、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一方面将危及不特定的野生动物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建始法院提醒广大居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非法滥捕野生动物。千万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口腹之欲,铤而走险,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建始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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