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选址问题依然被列为首要重点,演习将不会提前通知
【《财经网》专稿】为提高民用核设施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水平,2008年8月21日,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等三项核安全导则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三份《征求意见稿》中,核动力厂、研究堆等设施的选址问题被列为首要重点,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均需按照严格的核安全法规进行。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教授曲静原对《财经》记者说,目前我国在核设施的选址安全方面主要考虑互相制约的两个方面,“一个是核设施建成后会不会对居民、环境造成影响;另一个就是环境和人为因素对
核电站本身会不会产生影响。”
这意味着,核设施周边的人口密度和分布、特殊的地理特征、当地的运输和通信网络的能力、场址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场址的长期气候特征等因素都被纳入考虑之中。任何一个因素不符合要求,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要求将不予考虑。
不过,即使民用核设施在选址、建设等过程都符合标准,因失误或事故导致核事故应急状态的可能性极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征求意见稿》称,核紧急情况并不同于其他紧急情况,它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不可接受的释放,或不可接受的照射。因此,任何民用核设施都需要制订周密的应急计划和充分的应急准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并减轻其后果。
曲静原向《财经》记者介绍说,“以前的做法是,出现了突发事件,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才采取措施。但现在更倾向于,出现突发事件后,要采取什么应急措施去尽可能地降低危害性,这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对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做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做出安排”,并制订严格周密的应急计划。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应急计划中除了需要考虑核设施的建造目的、所在地理位置和主要功能等外,还必须建立应急计划区,提供应急响应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并考虑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应急能力的保持,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曲静原介绍,目前我国的应急标准已比世界其他国家要严格得多,但重要的还是执行力度的问题。“关键还是态度,要对自己这个设施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有一个概念。这包括可能有多少物质释放出来,会产生多大影响,怎么撤退,用多长时间撤退等。所以,
核电站的应急计划也可以说是一个多方面考虑,涉及很多人行动的一个事情。”
目前我国核设施应急计划主要分为程度逐渐加深的四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核设施里面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有关人员就需要监视事件发展的进程,严重的话就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但是,仅仅依靠安全性较高的核设施本身和周密的应急响应计划并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征求意见稿》称,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需每五年进行1次联合演习,每两年进行1次综合演习,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在每次演习之前应设计演习情景,编制演习计划;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的效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价,并对应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首次演习外,原则上要求演习情景在演习前对参演人员保密。“过去所使用的‘剧本式’演习将会被逐渐替换掉。没有剧本的演习,才能够真正检验临时的应变能力。”曲静原说。(《财经》记者张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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