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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报:世界主要铀资源国铀开发法规环境透析

2012-04-10 中国核电网 10
充分利用海外铀资源是世界各国核能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海外铀资源开发已迈出了步伐。根据世界核协会2011年年报数据,铀资源产量排名前八位的国家分别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尼日尔、纳米比亚、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美国。本文将对世界主要铀资源国铀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期为我国海外铀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制定及决策提供参考。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铀资源勘探开发始于1948年。自2009年起,哈萨克斯坦铀资源产量一直呈较大增长趋势,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第一大产铀国。2011年其铀产量为19451吨铀。根据2011年红皮书,哈萨克斯坦回收成本<130美元/千克铀的可回收资源量为62.9万吨(铀金属折合量,下同),居世界第二位。

  哈萨克斯坦凭借其丰富的铀资源及低成本开发优势,成为各国争相投资的焦点。哈萨克斯坦铀资源的国际开发合作,主要通过政府间签署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战略伙伴合作协议,以铀资源换资金,按协议价(非市场价)把铀矿区售给投资者,以及建立合资企业、产品包销等方式进行。目前,哈萨克斯坦铀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合作者包括俄罗斯、加拿大、日本、法国和中国。韩国和印度也在积极开展与哈萨克斯坦的铀资源开发合作。

  为充分利用铀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哈萨克斯坦在铀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的矿业主管部门是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能源部。该部下设矿产资源管理局、自然资源储量委员会、核能和宇宙委员会。

  1.与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9月1日生效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根据该法,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全部属于国家。1992年生效的《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旨在调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开采、加工、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及其保护的权利,以保护企业、组织、团体和公民的权利。

  根据《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取得许可证有两种机制:一是投资招标机制,另一种是直接谈判机制。其中投资招标是最根本的机制。投资者决定就某特定地理区进行谈判或参加投标时,首先要按照规定要求呈报勘查和(或)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997年成立的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评价所有申请书,规定许可证发放条件,草拟许可证文本,在招标时选择中标者并发放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最长期限为6年,但可延长两次,每次为两年。如某一新发现矿床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评价,政府则可延长许可证的期限。一旦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投资者在履行了勘查许可证中的各项条款后将享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专有权。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5年,但可以延长。勘查和生产合一的许可证的期限等于上述勘查和生产许可证期限之和,也同样可以延长。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中包含某些强制性条款。当该国生产的设备和物资在质量、价格和规格方面不亚于外国同类产品时,投资者必须优先购买该国生产的设备和物资。当国内提供的服务在价格、效率和质量上符合要求时,投资者必须优先接受当地部门提供的服务。投资者还必须优先雇佣哈萨克斯坦工人。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还规定,地下资源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得到哈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可以事先不经过哈投资委员会同意进行矿业权抵押,但需要在哈投资委员会登记,登记后抵押协议才能生效。

  2.外商投资法规及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对哈进行投资,发展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为吸引外国投资,该国注意改善投资环境。首先致力于国内稳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制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基本原则法》等,从法律上为国外投资提供了保障。其次成立了“吸引和利用外资委员会”,以加强对吸引外资工作的领导。

  2003年1月8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这是哈在投资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该法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特惠政策,通过政府授权机关鼓励流向优先投资领域的投资。

  特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5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5年,使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现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俄罗斯

  2011年俄罗斯铀资源产量为2993吨,居世界第六位,但与2010年相比,其产量下降了16%。俄罗斯回收成本<130美元/千克铀的可回收资源量为48.7万吨,居世界第三位。

  在前苏联长达80多年的时间里,俄罗斯境内的铀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始终未对外开放,而是由国家直接掌控。随着近年来俄罗斯市场经济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俄罗斯境内的铀资源勘探开发逐步对外打开了门户。日本的三井物产投资2.5亿美元参与俄罗斯在远东雅库特地区的铀矿开发活动;此外,俄罗斯还与加拿大铀业公司Cameco联手,建立合资公司,勘探和开采俄罗斯西北部地区的铀矿资源。

  为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俄罗斯政府希望大量引进外资。在引资过程中,俄罗斯政府较少采用经济鼓励政策。为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俄罗斯新通过的矿法对国外投资者勘探开采其领域内的铀资源设立了准入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参股,但国家将保持对铀资源的控制。

  1.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制定并实施了在某种程度上对地下资源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60部法律、8部俄联邦总统令、64个俄联邦政府命令、700个政府部门的规范文件以及上千个规范。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中,最重要并取得效果的有: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1992年)、《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1995年)、《产品分成协议法》(1995年)、《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程序条例》、联邦《环境保护法》(2002)等。

  在以上法律中,最重要的是《地下资源法》,发挥着调整地下资源利用领域中各种关系的作用。该法先后在1995年和2000年做过多次修改。到目前为止,该法一直是地下资源研究、再生产和利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俄联邦政府依据相关地下资源法,于2003年4月21日批准了《矿物原料利用和地下资源利用领域国家政策的基础》。该文件对制定矿物原料和地下资源利用领域的政策的目的和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应注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2.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俄罗斯目前实施的鼓励和调节外商投资的法律文件有《俄联邦调节对外经济活动法》、《俄联邦外国投资法》、《俄联邦租赁法》、《俄联邦土地法》、《俄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和《经济特区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对相关外资的优惠政策。其余的法律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法》、《税收管理法》、《劳动管理法》、《建筑活动法》、《矿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法律有关规定对外资企业和本国企业是完全相同的。

  《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给予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此外,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享受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障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罗斯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俄联邦产量分成协议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罗斯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主要规定了外商投资开发有关项目的条件及产品分配办法。分成协议法采用个案原则,极大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3.税收政策

  俄罗斯的税制包括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地区税)和地方税。联邦税由《俄联邦税法典》及《俄联邦税收制度原则法》直接规定,在俄联邦境内普遍实行。地区税是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的,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由各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其管辖地域实行。

  尼日尔

  尼日尔近年来的铀产量不断增加,已经突破4000吨。铀矿生产是尼日尔矿业部门中的支柱。

  尼日尔原为法属殖民地,因此在铀矿生产的外国投资者中法国Areva NC公司一直处于垄断地位。近年来,尼日尔政府实施了矿产资源合作伙伴多样化政策,吸引了多国矿业资本投资尼日尔铀矿项目。尼日尔政府在2008年初先后向澳大利亚、南非、印度和加拿大等7家外国公司颁发了19个铀矿勘探许可证,打破了法国公司40年垄断的局面。

  矿山能源部是尼日尔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尼日尔在铀矿开采领域,采取多元化合作伙伴的政策。目前尼日尔已与法国、日本、西班牙、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印度等多个国家在铀资源勘探开发方面开展了国际合作。

  1.矿业方面的法律规定

  尼日尔矿业法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尼日尔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可以申请四种类型的许可证。

  找矿许可证:授权持证人寻找一种或多种矿产的权利。该许可证为非排他许可证,但授予持证人在授权的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最先取得有排他性勘探许可证选择权。找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每次可以展期1年,但限制展期次数。允许进行地表和地下勘探,可以使用遥感技术。没有费用和土地占用方面的要求,但申请人要在申请中说明勘探项目的目标。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可以展期两次,展期3年。需要遵守某些减少土地占用标准和野外工作方面的规定。每个许可证的面积在一个矩形区块范围内不能超过2000平方公里。勘探许可证授权持证人处置勘查和测试工作中取得的任何矿产的权利,以及在发现可采储量的情况下获得采矿许可的权利。勘探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说明所要寻找的矿种(以后矿业增加)、时间和费用支出计划。需要交纳许可费,额度不定,持证人要就其进行的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交进展报告。

  采矿许可证:勘探成功后,可以取得采矿许可证,政府有权参与项目。小矿山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可以展期三次,每次展期5年;大矿山许可证首次有效期为20年,可以展期两次,每次10年。如果仍然存在商业价值储量,可以进一步展期。

  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公司必须遵守尼日尔公司法。政府可以不支付任何成本而取得10%的干股,以后可以通过购买股份,最高持股达到33%。小矿山和大矿山许可费分别为约1400美元和2000美元。

  小规模采矿许可证:主要用于手工采矿活动。在新上矿山项目中政府拥有10%的干股和23%的股份选择权。

  2.相关经济政策和税收

  有关税费:矿业公司需要交纳很多类型的税费,主要包括:所得税、权利金、矿业租费、超额利润税等。所得税税率为40%;采矿权利金为所生产的矿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的5.5%,在去除经营和生产成本后,可以对权利金进行所得税扣减;除找矿许可证外,其他许可证均需交纳年度面积租费;当矿山企业利润超过20%时征收税率为50%的超额利润税。

  相关经济政策:在铀矿开采领域,尼日尔采取多元化合作伙伴的政策,积极吸引国外投资。新的矿业法给予了潜在的投资者很多优惠,包括给予国内和海外投资者同等机会的所得税免税期和很多免税规定(免除关税,有些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可以自由汇回红利),担保不对投资进行征用和国有化。

  小矿山享受2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而大矿山免税期可以从商业性生产开始延续5年。分配为持股人的红利要交16%的资本利得税。其他税费包括印花税、公证费、增值税和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为直接进行采矿工作或暂时用于勘查项目而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矿产品矿业无关税出口。

  尼日尔的货币与法郎可以完全兑换。外汇方面法律很宽松,只是要求海外交易必须得到财政部的许可,并且要通过一家注册银行进行。(崔娜 冉丹 汪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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