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福岛核事故后
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国核安发[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旨在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动,解决目前我国核电厂在实施福岛后改进措施过程中所采用技术的统一性问题,尽可能统一和协调各核电厂所采取的安全改进策略深度和广度,解决监管当局和营运单位在安全改进策略上可能的不同认识,在实质上为我国核电厂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改进行动工作提供指导。
据了解,此次实施通用技术要求的改进涉及及核电厂防洪能力、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移动电源及设置、乏燃料池监测、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改进、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及外部灾害应对。
《通用技术要求》指出,由于我国核电厂堆型、技术等存在差异,各核电厂是否需要采取相关的改进行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改进管理要求确定。
据悉,该《要求》作为指导我国核电厂开展改进工作的综合性文件,由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组织,技术支持单位配合,共同成立《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组,编制了工作大纲,并于2012 年2月上旬启动《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工作,整个编制过程历时 2个月,于 3 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经两次修改完善后于 5月8日最终形成。
“但是,福岛核事故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国际国内对福岛核事故研究的不断进展,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家核安全局将会对《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修正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通用技术标准》中指出。
据了解,针对核岛设施及厂房防洪能力改进提出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对核电厂防洪、排洪设施的功能进行排查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使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在超设计基准洪水事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安全功能;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改进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水源的技术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二回路和一回路的应急补水所设置的设备都应保证事故后至少72小时的运行需求,而且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应能够满足事故后至少72小时燃料不裸露。
同时,对改进行动中增加的移动式应急电源提出要求,主要包括移动式应急电源的功能、设备技术要求及相关运行规程要求。就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技术,《通用技术要求》指出,设备制造和功能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低温起动功能,具有报警功能。机组应急启动时, 除保障柴油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保护外 (如超速保护等),应闭锁其它常规保护;移动柴油发电机组的连接电缆可通过直连应急母线的方式实现快速敷设和连接,而且为应急母线接入移动电源所设置的固定电气接口及相关电缆桥架应按抗设计基准地震动SL2设计并满足防水要求,不应影响原有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改进行动中乏燃料水池监测部分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对监测手段、监测范围、监测仪表和系统可用性的要求。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改进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开展严重事故下安全壳内氢气分布的分析、氢气监测与控制措施有效性的评估,以及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在严重事故情况下的功能和设备要求。
最后,《通用技术要求》还对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及外部灾害应对四个方面的技术改进及功能要求做出了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