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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下放跨省核电项目环评审批权

2013-04-10 中国核电网 5
环保部将下放跨省(区、市)的500 千伏及以下交流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及该类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权至省级环保部门。由环保部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今天公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除下放审批权外,还将扩大核与辐射公众参与范围,建立公众调查追溯机制和责任机制。

  意见表示,环保部现行30 项行政审批职能中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 项。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中的部分职能进行合并和下放。其中,将单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后者的1个子项;将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3 项行政许可合并为1 项。

  国家核安全局还将除军队医院外的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此外,国家核安全局还将对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延长有效期,如,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由3 年延至4 年。

  国家核安全局称,优化后,核与辐射行政审批项目由20项减至17 项。

  就核与辐射信息公开范围,国家核安全局表示,除免予公开和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核与辐射安全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均属公开范畴。

  意见要求,实时公布全国自动站辐射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等公众十分关注的文件。

  同时,还将扩大群众参与,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国家核安全局称,将研究制定核设施在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安全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办法,确定公众参与的范围、机制和程序;建立核与辐射安全领域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调查结果的核查办法。

  意见表示,将扩大公众在国家核安全局重大许可工作中的参与范围,实行核设施在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信息公示、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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