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登记》发布了一项NRC就核电站延寿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修订的公示。博主初步翻译此公示并摘抄部分作为一个参考案例,就美国核电法规标准修订过程进行一个初步分析,纯属个人观点供参考!
《美国联邦登记》介绍说:NRC正在通过升级关于1996年在运核电站延寿运行许可的环境影响结果来修改它的环保规则。最终的规则重新定义了NRC在延寿许可环境评估时提出的环境影响问题的范围和数量。该最终规则同时还吸纳了1996年以来NRC开展的延寿环境评估所获得的知识和教训。
《美国联邦登记》介绍了修订的相关背景:根据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NRC获得授权向商用核电站签署上限为40年的运行许可证。NRC规则允许为这些核电站许可证进行更新(即我们业内称的延寿运行)以允许(再运行)20年,许可证更新过程包括许可证更新申请、评估,如果符合标准则更新许可证。NRC关于许可证更新评估包括安全和环境两方面问题的独立规管。NRC许可证更新过程由一套清晰完整的流程来规定,以保证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其中的安全审查依据10 CFR PART54进行,环境评估依据10 CFR PART51进行。
NRC要求,许可证更新审查时申请人要确保初始许可基础时采用的设计基准在延寿运行期间依然有效,关于老化效应下管理依然充分。申请者必须证明老化效应管理依此进行——被动或长周期的建筑和部件(如反应堆压力容器、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管道、蒸发器、稳压器、泵壳和阀门)在延寿期间依然保持功能。关于主动部件(如电动机、柴油发电机、冷却风扇、电池、开关、继电器),NRC正在制定相关的监管程序,以确保其在延寿期间依然保持功能。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NEPA)规定,NRC环境保护规则10CFR51规定,核电站许可证更新需要准备一份《环境影响评估》(EIS)。为便于准备EIS,NRC在1996年的一份规定中将其分为所有核电站的共性问题(I类问题)和具体核电站的专有问题(II类问题)。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NRC的1996年规则中共有92个问题,其中II类问题23个;此次最终规则修改为78个问题,其中II类问题17个。原有的I类问题中部分合并为新的I类问题,部分原有的II类问题调整为I类问题,部分II类问题合并为现在的II类问题。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中增加的I类问题有:地质和土壤,疏浚对地表水的影响,地下水使用和质量,核素对陆生生物的照射,核素对水生生物的照射,疏浚对水生生物的影响,正常运行管理输送管线对水生资源的影响,收入和就业,化学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物理和化学危险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中由II类改为I类的有:场外土地利用,空气质量,公共服务,人口和住房等。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中增加的II类问题有:释放到地下水中的核素,与陆生生物相关的用水冲突,与水生生物相关的用水冲突,累积影响等。
——此次修订时,有一项未明确的项目划入II类问题:环境正义/少数族群和低收入人群。
——此次修订时,有一项I类问题因联邦上诉法院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判决而缩小范围:乏燃料的场内存储。
——此次修订时,有一项I类问题因联邦上诉法院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判决而重新定义:乏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异地处置的辐射影响。
《美国联邦登记》介绍说:该标准修订召开了6次公众会议征求相关意见,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可以在NRC网站上查询。
(1) 2009年9月15日, 亚特兰大(Atlanta, GA) (相关记录档案号ML092810007);
(2) 2009年9月17日,牛顿(Newton, MA) (相关记录档案号ML092931681);
(3) 2009年9月24日,Oak Brook, IL (相关记录档案号ML092931545);
(4) 2009年10月1日, Rockville, MD (相关记录档案号ML092931678);
(5) 2009年10月20日, Pismo Beach, CA (相关记录档案号ML093070174);
(6) 2009年10月22日, Dana Point, CA (相关记录档案号ML093100505).
2010年1月12日,相关征求意见活动结束。除了上述6次会议征求意见记录外,NRC收到了业界股东、联邦和州政府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提交的32份建议,全部记录在征求意见稿第12章中可查到。
2011年6月21日,NRC在Rockville, MD召开了一次公共会议讨论最终规则(但并非征求意见),会议记录可查档案号ML11182B535。
《美国联邦登记》介绍了最终规则中采纳的公众参与后做出的实质性修改情况:
——地震问题:公众希望地震问题列入重新评估事项,但业界专家持不同意见,专家认为地震问题是所有核电厂的长期持续的安全问题。NRC最终认同了行业专家意见。虽然NRC在讨论地震问题时认为核电站首份许可证审查过程中已考虑过历史地震情况,NRC要求持证者重视地震灾害以确保运营安全。在新的地震资料可用时,NRC将评估新数据和模型是否会对现有电站产生变化。这种包括地震安全在内的持续监督过程,是和许可证更新、持续的基准分开的。
——空气质量影响:一些参与者反对将“空气质量(不达标和维修区)”问题列入II类问题。参与者认为持证者必须在国家空气标准要求下工作,哪怕是在最坏情况下空气质量影响也应该是小的。NRC赞同了参与者观点,最终稿子把它列入了I类问题。
——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一些参与者反对将其列入II类问题。NRC最终同意将其归入I类问题,和“地下水使用和质量”问题合并后被重命名为地下水污染和使用。
《美国联邦登记》介绍了其他公众意见:
——地下水核素。一些参与者反对将其列入II类问题。但NRC基于一些分析后未采纳该意见。
——公众的辐射照射。一些参与者引用一些近期研究声称核电站附近与癌症发病风险有关联。NRC认为,NRC已就辐射照射设置限值来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健康,这些标准受到了相关标准化组织的认可,反映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成果。2010年4月7日,NRC要求国家科学院(由国会特许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核设施周边人口癌症风险研究,NAS将更新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下属的国立癌症研究所(NCI)1990年的报告,预期4年左右将完成相关报告。(NCI-1990报告宣称没有证据表明核设施与附近居民因白血病或其他癌症间存在显著因果关系。)
——乏燃料场内储存、场内废物处置以及尤卡山问题。一些参与者关注废物/乏燃料存储和处置的有效性问题。NRC认为,也许原来设想的地质处置不可用,NRC已做出相关安排。
——假设事故。不同参与者对假设事故的后果有不同见解。他们立场认为,严重事故下,GEIS也应该评估事故后果,包括乏燃料水池事故和因老化而带来的功能下降事故。因此假设事故应归入I类问题。NRC并不认同这样观点:一是设计基准事故,在许可证申请时提交的FSAR已就反应堆是否安全达到规管标准进行了论证,同时也考虑了DBA(设计基准事故)下的环境影响,在运行期间NRC要求持照者保持可接受的设计基准和性能指标;二是严重事故,在1996年的规管要求下,已评估了严重事故下的事故后果,对环境、员工和公众的影响,在此次修订的GEIS中进一步扩大了严重事故评价范围、使用了国家科学院关于内外部时间导致的堆芯熔化的新技术,基于此,修改后的GEIS认为严重事故下环境影响依然比较小;关于乏燃料水池故障,参与者并不认可NRC关于乏燃料水池事故下环境影响微小的结论,NRC提出在2007年的PRM-51-10和PRM-51-12已有描述。
——老化相关的(性能)降级。这个问题已经在10CFR54中有论证要求,NRC论证认为老化相关的(性能)降级造成环境影响微小的结论。
——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部分参与者对核电站的温室气体排放减排不认可。NRC已经就核电站温室气体效果减排开始评估,气候变化导致的空气、水资源、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也将在许可证更新时安排评估。
——替代能源技术的评估。部分参与者认为关于替代能源技术的评估不够充分,NRC已经更新了最终GEIS中替代能源相关信息。
——核应急准备和安保。部分参与者认为GEIS中缺乏此部分内容。NRC认为,核应急准备和安保是长期有效的,而不是延寿运行独有问题。NRC已经在检讨这方面的监管框架。
《美国联邦登记》介绍了该修订法案中的五个相关重要问题: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思考;依据最终废物处置决策和规则去除最终规则中的章节;关于最终法规的生效日期;最佳管理实践澄清;删除“历史性能”术语。
从该公示内容我们可以分析了解到美国相关标准修订的流程,其中公众参与以及NRC的处置公众参与意见、公示等程序性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当然关于核电站延寿的法规本身更值得我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