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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提交在即——访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翟勇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发表于:2016-01-15 | 来源:中国核工业报

纵观国际,但凡核电发展大国,大多拥有比较完善的核法律体系。如今,我国是世界上在建核电规模最大的国家,作为名副其实的核电大国,在我国由核大国迈向核强国之际,将核能发展“安全至上”的理念法制化,“亟待上位”。

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对中核集团海南核电有限公司的立法调研,以及近阶段对我国核工业的系统调研,为完善“核安全法(草案)”奠定了基础,促进了草案的不断完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通过对核企业调研,了解核设施全生命周期的运营情况及其人为活动情况,有利于全方位规范核安全责任;通过听取企业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有的放矢地制定‘核安全法’的各项制度。”

“作为我国唯一拥有完整核科技工业体系、核技术研发体系的企业,中核集团始终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核与辐射安全一直保持良好记录。同时,中核集团坚定支持和积极推动我国核领域的立法。”中核集团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李季泽表示,“作为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核集团衷心希望核安全法尽快出台。”

那么如今,“核安全法(草案)”起草工作推进得如何,作为法律草案的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单位的全国人大环资委都开展了哪些相关工作?提交草案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表?近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

制定“核安全法”至关重要

记者: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绿色清洁能源——核电已然成为必经之路。在核能发展迎来“新春天”的当下,出台“核安全法”的意义何在?

翟勇:调整能源结构对于解决环境问题至关重要,要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核电,首先要保障核安全。而根据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8800万千瓦,仅次于美国,位列世界第二。面对核电即将开启的大发展,制定“核安全法”,明确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增强核安全监管的规范性、科学性,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核安全的整体水平,至关重要。

记者:自“核安全法”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开展了哪些工作?草案提交是否已有具体时间表?

翟勇:在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全委会上报立法计划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便提出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论证和批准,该法案成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并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前审议。

为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环资委随即成立了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云川为组长的、包括14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在内的立法工作起草领导小组,并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安全局着手启动相关工作。

经多次调研,召开了几十次各种形式的研讨会、论证会后,2014年初步形成了核安全草案建议稿。2015年12月,环资委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术单位和一些实务单位,对草案建议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经环资委全委会审议后发出,征求社会意见,目前各方意见正在汇总中。

与此同时,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环资委调研组开展了系统化调研,以修改完善法案草案。根据计划推进,草案将于2016年年中,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核安全法”要保证核安全,也要宣传核安全

记者:“核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核能发展起到怎样的规范监管作用?

翟勇:核安全法主要包括核安全责任、目标、原则、部门分工、监管制度、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将作为目前核安全领域所有条例、规章和导则的上位法律。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制定核安全法,有助于加强对核能利用的规范,为核能利用提供经常性的制度保障,促进核能安全利用,同时还可以防范核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可以厘清职责,使职有所属,责有所归,从而保证核安全日常监管有序运行。

记者:谈核色变由来已久,而当下公众的接受度已成为核能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核安全法(草案)”是如何考量公众对核能的接受度的?

翟勇:“核安全法”首先要保证核安全,同时也要向全社会宣传核安全。民众不清楚自然就会产生恐惧,核安全法要使社会公众更客观地认识核能发展、核电站的安全运行以及核设施的运行情况,改变公众的恐核心理,避免谈核色变。

记者:如何理解并处理好“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关系?

翟勇:“原子能法”作为基础性的全面的一般法,要求系统地对核领域事物做出全方位考虑。“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则是对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及核设施当中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的相关规范。而“核安全法”则是核领域体系中专门针对核安全的特别法。它们的定位不同,承担的使命不同,共同完成对我国核行业的法律规范。

事实上,环资委调研组此次到海南核电开展立法调研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想听取企业对于这三个法律关系的意见建议。

立法有的放矢

记者:修改完善“核安全法(草案)”,调研不可或缺。开展系统调研旨在解决什么问题?达到怎样的成效?

 翟勇:核安全法不仅仅是一个监管法,而是全方位规范核安全问题的专门法。它需要明确全方位核安全责任,特别是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而在草案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要确定企业的主体责任,就要深入企业了解相关制度,通过对核设施全生命周期流程的了解,弄清期间人的行为体系。此外,还需要了解从企业角度如何定义核安全,分析核安全领域最突出、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而完善法律,使出台的法案真正实现务实、可行、可操作。

记者:为了解、解决问题,调研组先后走进哪些企业开展调研?对中核集团开展的系列调研为修改完善草案有哪些独特作用?

翟勇:调研组先后到大亚湾核电、岭澳核电、秦山核电、三门核电、红沿河核电、海南核电等了解核电站的安全运营,走访了核动力院、核燃料厂了解核军工和民用核设施运行等情况,到中核四○四、兰铀公司,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为完善草案奠定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事实上,在系统调研中,中核集团是重中之重。中核集团是我国最早的核能企业,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反映我国核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的发展情况,了解其核设施的运行情况、管理情况,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总结中核集团的实践,可以帮助用法律来更好地规范核设施全生命周期人的活动;通过听取核设施营运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可以从实践和实务上有的放矢地进行立法。(胡春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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