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3月9日
国家能源局: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2018年能源工作,推进“十三五”能源规划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兴业证券对此点评:综合2018年《意见》的核心观点及与2017年版本《意见》的对比情况,我们判断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已经成为行业主导力量,将是新时代能源增量的主要贡献方。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交易将成为能源行业市场化的助推器,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新能源将集中受益,看好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长期看好电力体制改革与储能发展,我们将此概括为:新时代,新能源。
日期:4月2日
工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三部委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公告指出:(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日期:4月19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各级牵头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对于2015年度、2016年销售上牌但未获补贴的车辆按照对应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获得补贴。
日期:4月26日
中汽协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
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白名单受理为不定期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同日也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日期:5月17日
工信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范和指导各相关方履行溯源管理责任,工信部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按照要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日期:6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 务 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 务 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经城市申报、各省初选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 务 部研究同意,确定天津、石家庄、邯郸、衡水、鄂尔多斯、苏州、厦门、青岛、许昌、安阳、襄阳、十堰、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泸州、铜仁、兰州、银川、太原、大同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
日期:6月19日
工信部:《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工作,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及时报送其所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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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3月9日
国家能源局: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2018年能源工作,推进“十三五”能源规划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兴业证券对此点评:综合2018年《意见》的核心观点及与2017年版本《意见》的对比情况,我们判断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已经成为行业主导力量,将是新时代能源增量的主要贡献方。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交易将成为能源行业市场化的助推器,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新能源将集中受益,看好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长期看好电力体制改革与储能发展,我们将此概括为:新时代,新能源。
日期:4月2日
工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三部委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公告指出:(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日期:4月19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各级牵头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对于2015年度、2016年销售上牌但未获补贴的车辆按照对应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获得补贴。
日期:4月26日
中汽协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
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白名单受理为不定期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同日也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日期:5月17日
工信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范和指导各相关方履行溯源管理责任,工信部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按照要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日期:6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 务 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 务 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经城市申报、各省初选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 务 部研究同意,确定天津、石家庄、邯郸、衡水、鄂尔多斯、苏州、厦门、青岛、许昌、安阳、襄阳、十堰、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泸州、铜仁、兰州、银川、太原、大同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
日期:6月19日
工信部:《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工作,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及时报送其所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