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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明确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方式

中国电力网 发布时间:2022-11-16 11:48:2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继续支持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以及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规划项目。其中,用于公益岗位时不限制比例,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户的基础上,可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农牧户参加。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不得用于嘎查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 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 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 号)等文件精神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以下简称光伏帮扶收益)是指已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扣除征占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条

光伏帮扶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继续支持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等困难群众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优化完善光伏帮扶收益分配范围,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规划项目。光伏帮扶收益资金用于公益岗位不限制比例,各地可结合光伏帮扶收益确权嘎查村实际,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户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农牧户参加。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嘎查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第四条

光伏帮扶收益确权嘎查村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每年制定光伏帮扶收益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推选、申报工作,经苏木乡镇审核后报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具体项目在苏木乡镇监督指导下,由嘎查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完工后需由苏木乡镇组织嘎查村进行竣工验收。村级微小型公益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嘎查村要按照村建、村管、村用的原则,健全项目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稳定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六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公益岗位、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助、产业发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管理流程、资金支出流程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做到从项目准备、启动实施到竣工验收形成闭环。实行报账制项目,要按照实施项目类别,细化项目报账流程,按规定履行报账程序。嘎查村应建立光伏帮扶收益台账,规范资金使用。

第七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光伏帮扶收益使用分配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统计分析等工作,真实反映确权嘎查村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光伏帮扶收益实行绩效管理。每年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农牧、财政、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对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旗县(市、区)评价基础上,各盟市年底对旗县(市、区)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绩效评价。每年 3 月底,盟市乡村振兴部门将本盟市上一年度光伏帮扶收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适时开展抽查。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金拨付、系统录入情况,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光伏帮扶收益使用严格按规定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光伏帮扶收益、贪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光伏帮扶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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