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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光伏电站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20%/4h

中国电力网 发布时间:2023-01-18 11:38:26

1月16日,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纳空间及并网条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

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备案容量的20%,储能时长4小时配置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储能时长每增加1小时,增加1分,直至满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拉大峰谷价差,明确内需光伏和储能项目上网指导电价。

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区建设,提高电能在终端用能中的比例,加快新型储能建设,深度挖掘调度潜力。加强藏电外送力度,扩大区外市场消纳能力。推进存量和新增光伏电站配置储能、电网侧储能建设,积极协调电网企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给予优先调度、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有效缓解全区弃光和局部限电的矛盾。

积极推进市场化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是超出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光伏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电站、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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