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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3元/瓦补贴!

中国电力网 发布时间:2023-10-23 07:45:25

10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原文如下:

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优化我市能源结构,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标准

对全市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企业实施的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组织机构;近两年备案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6个月及以上、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申报资料

(1)《成都市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提供项目节能报告、节能专章或项目能耗统计表,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还应提供节能审查相关批复。节能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有关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项目投资明细表;能源管理制度等文件。

(7)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0。

(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支持标准

对节能服务机构在成都市内的报告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节能服务机构;近两年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6个月及以上、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申报资料

(1)《成都市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提供项目节能报告、节能专章或项目能耗统计表,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还应提供节能审查相关批复。节能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有关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项目投资明细表;能源管理制度等文件。

(7)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0。

(三)支持落后产能淘汰

1.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

(2)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按期拆除废毁,并通过区(市)县政府现场验收合格;

(3)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市域范围内工业生产相关的市场主体。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申请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落后产能设备拆前、拆中、拆后照片;

(6)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7)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监管证明单;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卖废监管证明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或生产线评估报告原件(须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全国统一编码二维码,正文须含评估价值计算依据)。

(9)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有复印件的需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同步提交电子文档。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2。

二、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

(四)市级、区(市)县级虚拟电厂平台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区(市)县级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分支结构,申报时虚拟电厂平台投运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文件等;

(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

(五)虚拟电厂聚合商聚合平台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参与电网调控,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时资源聚合平台投运、弹性负荷调节能力不低于30MW且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

三、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

(六)电网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投运奖励。

2.申报条件

变电站建设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

3.申报材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七)供配电设施移交补贴

1.支持标准

2022年7月15日后,对按规定与现有居民小区(院落)签订协议并接收其供配电设施的供电企业按每个居民小区(院落)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以及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居民小区)。

2.申报条件

属地供电企业将申请报告和《资金申报汇总表》、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报市经信局。

3.申报材料

(1)封面

(2)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审核情况);

(3)市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4)居民小区(院落)范围平面示意图

(5)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区(市)县自留1份]。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41。

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

(八)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详见附件)。

(3)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

(4)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九)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

(3)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

(4)实现连续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0.3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用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6个月至12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9)诚信承诺书;

(10)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十)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补贴后到户电价不低于0.3元/千瓦时左右水平,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招引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0〕105号)执行。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规划、安评、环评等批准文件;

(4)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十一)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组织机构;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6)固定式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十二)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分支结构;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8)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五、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十三)储能示范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入选的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虚拟电厂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规模给予每千瓦每年230元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贴3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应具备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按数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成都市储能聚合管理平台,签订调控协议,接受电网统筹调度,以确保公用电网安全运行,并开展削峰填谷、备电、需求侧响应、无功响应等应用。

(3)储能系统采用的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证明,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额定功率大于100kW且储能时间大于15分钟的储能系统应满足《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6558-2018)要求。

(4)申报单位对储能设施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措施,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储能设施安全运行。

(5)申报项目需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地点变电站容量需求,合理设计储能规模。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需求等),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情况,项目申报单位确保新建项目年内开工的承诺函或已开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2)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申报表。

(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评审

市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和电网公司等单位组织项目初审、现场复核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确定后,电网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确保储能系统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

5.项目验收

市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和电网公司确认储能设施运转情况,对达到条件的支持项目发放年度补贴,同时加强储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效果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未能按期投运的、疏于安全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收回并终止补贴。

6.政策咨询

市发改委环资处,61884049、61886133。

(十四)储能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2023年至2027年7月15日期间新建投运的新型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至10万千瓦以下的、10万千瓦(含1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年度最高补贴分别为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应具备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按数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统一平台,签订调控协议,接受电网统筹调度,以确保公用电网安全运行,并开展削峰填谷、备电、需求侧响应、无功响应等应用。

(3)新型储能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规定,且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4)申报单位对储能设施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措施,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储能设施安全运行。

(5)申报项目的装机规模不低于100kW,建成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储能示范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材料;

(4)项目运行情况有关说明材料;

(5)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6)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十五)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补贴和租赁气设施、购买储气服务补贴

1.支持标准

对企业自建合建项目给予贷款100%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贷款100%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

2.申报条件

(1)申报应急储气设施建设项目补贴的业主为独立法人。

(2)可申报补贴的应急储气设施是指按照《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满足本地区日均3天天然气消费量储气指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具备一定储气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用户等提供应急和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但不包括:LNG液化厂;气化站、加气(注)站及母站等终端用气设施;输配管网管存;煤制气、人工合成气等替代气源项目等。

(3)本专项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4)上报申请补贴的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文件批复复印件。

(3)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4)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十六)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信息平台

1.支持标准

对已建成的成都市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溯源信息平台”)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标准建设),负责溯源平台运维的企业给予年运维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连续补贴4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依法设立的成都市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设运维企业;

(3)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溯源信息平台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建设开发溯源信息平台运维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溯源信息平台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溯源信息平台使用的年度接入、输出的数据资料、台账等证明材料文件;

(5)溯源信息平台运维年费用明细表;

(6)溯源信息平台使用的软件名称、服务采购合同、银行划拨款凭证或发票文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十七)支持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经认定后,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的公示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十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的公示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十九)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或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的公示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的,按照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六、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二十)燃煤电厂改造和燃机电厂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提效降耗或“煤改气”改造的,给予投资的20%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按期完成建设的燃机调峰电厂给予总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20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3)提效降耗改造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指标对比分析,项目改造前、后现场图片资料(改造前、后分别不少于3张照片),以及项目相关可行性分析报告;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4594

七、附则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十二)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申报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补贴,同时追究有关企业或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

(二十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且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及各相关牵头市级部门负责解释,若有修订调整,以最新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为准。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失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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