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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改委发文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建设、明确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的定位

新疆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9-15 11:18:29

  日前,新疆发改委发文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建设、明确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的定位,与公用电网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允许增量配电网接入常规火电、风电、光伏、水电、储能等各类电源。允许增量配电网内的电源和用户,同等参与新疆电力市场化交易,且只收取用户1次输配电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建设的通知》。明确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的定位,与公用电网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允许增量配电网接入常规火电、风电、光伏、水电、储能等各类电源。允许增量配电网内的电源和用户,同等参与新疆电力市场化交易,且只收取用户1次输配电价。同时,鼓励电网企业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与运营,在增量配电网内可开展5G、物联网、大数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目应用,给予申请使用自治区及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全面推进增量配电网建设。(电力处供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鼓励储能装备制造企业来疆投资建设发展储能产业的通知》

  加快储能产业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来疆投资建设储能装备制造产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鼓励储能装备制造企业来疆投资建设发展储能产业的通知》。通过编制全区储能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自治区储能装备制造企业名单,严格储能装备准入要求,有序推进全区储能试点项目,鼓励自治区储能装备制造企业投资建设储能项目,建立储能产业信用体系等措施,统筹规范储能项目建设。对纳入规划的储能项目予以备案。对具备条件的有关企业在签订储能装备制造三方协议后,视为自治区储能装备制造企业,并给予规划、选址、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对开放的储能试点项目,优先向自治区储能装备制造企业倾斜,给予配置,对条件成熟的配置的试点项目,优先纳入规划,并予以备案。(电力处供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综合体建设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综合体建设,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推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良性互补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综合体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投资单位以充电桩设施+分布式能源+储能项目+商业的综合体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综合体。各地(州、市)可按照整个城市或区县开展特许经营权招标,择优选择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综合体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期限为15-20年。允许充电基础设施参加新疆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并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电力处供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微电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围绕解决大电网未覆盖区域生活、生产发展电力增长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风光水储一体化微电网建设,有效改善各地区供电条件,提高电力普遍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微电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社会资本应按照电源建设规模与其拟建负荷基本相当的原则,因地制宜投资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的微电网。允许微电网内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储能等多能互补发电项目,允许微电网内发展农业、畜牧业、药业、沙产业、区块链、电制氢等产业。鼓励微电网接入公共电网。鼓励微电网内用电企业、微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确保微电网持续发展。鼓励各微电网之间可互联互通,连接成片,以实现电力电量互济,为电力用户提供可靠供电。(电力处供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储能项目管理,增强我区电力调峰系统备用容量,保障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缓解新能源弃风弃光状况,提升供电可靠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明确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是指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或汇集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要求充电功率在0.5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及以上。明确在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的电力市场主体,申报为自用用量和调峰可用容量。规定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电储能设施,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规则》的出台对新疆发电侧储能项目获得持续性收益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新疆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电力处供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鼓励储能装备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来疆建设投资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我区形成资源互补、产业齐备的储能装备制造上下游完整产业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鼓励储能装备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来疆建设投资的通知》。目前我区已引进三家电化学储能电源系统生产企业,年产能已达3.5GWh。为促进储能装备制造产业健康发展,原则上不再引入新的电化学储能电源系统生产企业。鼓励储能装备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如电池正负极材料、电解液、电池箱体、集装箱等材料供应企业;储能逆变器、能量管理系统等设备生产企业来疆投资建设,并按照《关于鼓励储能装备制造企业来疆建设投资的补充通知》有关要求予以企业支持,给予在疆投资金额的1:1在全疆范围内配置储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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