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除常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文件明确,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生物质发电管理的重要措施,依法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
文件强调,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作为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文件要求,要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环保部门对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督效率。(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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