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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4:03:15

  2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行业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3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hediansi@163.com)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81929315

  附件:《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2月17日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保障核电工程质量,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

  第三条【原则】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

  (三)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四)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

  (六)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定额总站】受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核电工程定额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管理的技术支撑与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并提交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定期组织收集、测算和发布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测算和发布价格调整系数;

  (四)负责对其编制和发布的核电工程定额相关文件进行解释,并提供培训服务;

  (五)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

  (六)协助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

  (七)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定额分站】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岛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分别组建核电工程定额分站(以下简称定额分站),作为定额总站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设或调整,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

  (二)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三)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

  (四)完成定额总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定额编制】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按照工作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工作准备。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组,拟定工作大纲,明确编制原则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定额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四)技术审查。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专家委会议,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五)批准发布。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定额修订】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价格调整】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资源保障】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职责、机构和人员,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出版】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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