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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详解抽蓄价格新机制

能源发展网 发布时间:2021-05-13 00:00:00

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这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解决抽水蓄能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抽水蓄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格政策文件。

《意见》发布对抽水蓄能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抽水蓄能电站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调节电源,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新能源的强波动性、间歇性和随机性将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史无前例的巨大挑战,作为安全调节电源的抽水蓄能电站必将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发布对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意义重大,对促进抽水蓄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理顺定价机制是能源体制革命重要内容。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是能源体制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意见》从电力管理体制和改革实际进程出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力度

《意见》从抽水蓄能安全调节电源功能定位及其服务对电网具有公共品属性出发,准确把握抽水蓄能改革方向,适应现行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的实际情况,做出了现阶段抽水蓄能继续坚持两部制电价的政策选择。适应抽水蓄能行业特点和改革进展情况,做出了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回收、电量电价引入竞争机制的政策安排。这种政策安排既符合抽水蓄能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也与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进行了有效衔接,留下了政策调整空间。

《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完善容量电费相关政策。一是明确容量电费体现抽水蓄能调频、调相、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价值。容量电费回收的是除抽发运行成本外的综合性成本。这一规定遵循抽水蓄能行业客观规律,按抽水蓄能功能定位科学评价其价值,克服了以发电量评价抽水蓄能价值的误区;二是调整容量电价回收方式,明确将容量电价按输配电价回收。电力体制改革后,抽水蓄能投资主体逐渐多元,但其严格按电网调度指令运行的管理体制没变。将抽水蓄能除抽发运行成本外的综合性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效率更高、操作性更强;三是制定了《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明确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核价参数,按经营期核定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定价办法和原则的确立,弥补了以往政策规定不明确不细致的不足;四是按输配电三年监管周期制定调整容量电费。提高了抽水蓄能价格政策调整的预期性、确定性,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营是一个利好;五是对容量电费在多省间、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间的分摊方式明确了管理责任和分摊原则。解决了地方在抽水蓄能电费分摊上的难题。

完善电量电费相关政策。一是明确了电量电费体现抽水蓄能调峰辅助服务价值。电量电费回收的是抽水、发电的运行成本。这一规定从抽水蓄能电量电费可计量可分割的特点出发,为电量电费引入竞争机制定价奠定了基础;二是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电量电价的形成引入按现货市场价格和规则结算的政策规定。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委托电网企业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抽水电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作用。使电量电费的形成与电力市场建设有效衔接,与未来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协同推进;三是对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的收益在抽水蓄能电站和电网间进行二八比例分成。充分调动抽水蓄能电站和电网参与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性。

《意见》还对抽水蓄能建设、运营,保障非电网投资主体利益等做了相关规定。

加强技术支撑,使《意见》落地见效

《意见》对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系统、完整、切实可行的政策意见,对抽水蓄能存在的价格问题提出了全面的解决方案。但是受自然条件、装备技术水平影响,抽水蓄能定价面临复杂的技术难题。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核定参数,如何对抽水蓄能成本合理性进行客观科学审核,还需要做大量实实在在的研究工作,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具体定价政策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文/赵宏 翟大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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