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与前两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相比,有四大变化,一是推动分电压等级分用户改为分电压等级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二是改不分电压等级为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三是改输配电价包含网损、抽蓄容量电价为单列,四是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顺价)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四大变化可以简称为“三改一顺价”。《通知》并不简单地承担第三监管周期核价这一周期性工作,“三改一顺价”标志着《通知》承担了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改革意味突出、明显。
分电压等级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通知》明确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三类。该举措推动输配电价格结构已经理顺的地区,例如山东、山西、江苏等省份,实现相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改变同一电压等级不同用户之间存在交叉补贴的问题,使在电力市场交易环境下,相同电压等级的用户终端电价更易理解和比较。对于目前尚难以一步实现的地方,可延续将工商业用电分为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两类。从附表分省输配电价数据可以看出,《通知》对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的价差进行了尽可能的缩减,为下一步尽快实现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创造了条件。
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前两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沿袭了原有目录销售电价制度下,各电压等级容需量电价相同的结构,这造成了按照电压等级间价差(最高限价法)核定增量配网、局域网、微网收费标准,难以满足增量配网、局域网、微网回收投资的需要(用户支付的容需量电费需要全部交给拥有输电网的电网企业),使省级电网以外的配网模式长期处于“大型电力用户”状态,也使采用趸售方式的地方电网难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各种形态的电网企业之间缺乏经济上的平等地位。《通知》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成本、电量等情况,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为增量配网、局域网、微电网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说,分电压等级核定电量、容需量电价基本实现了输配电价核定领域的输、配业务“实质性分开”。
网损、抽蓄容量电价单列。《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在输配电价表附注中单列,并允许具备条件的地区工商业用户按照综合线损率自行直接购买线损电量。随着我国能源转型和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以及加强输配电价监管,输配电价中不宜包含与输配电业务无关、仅随输配电价一同收取的其他费用。并且,根据德国等新能源发展较快国家的经验,该部分费用的规模很快会与输配电成本相当甚至超过,需要纳入公众视野,在输配电价之外单列。这对引导社会公众逐步接受“全社会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付费”理念、探索逐步建立统一的调节电源容量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输配电价。据了解,前两个监管周期,由于电网企业仍然负责按照目录销售电价向大部分工商业用户售电等原因,核定输配电价采用了对标电网购售价差确定涨价或者降价金额,进而调整输配电价表的方式。这种方法使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一定程度上跟购售价差产生了关联,客观上不利于推动电网购售电和输配电业务分开。2021年,国家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后,实现了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为本轮输配电价核定采用“顺价正推法”奠定了基础。此次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输配电价,有利于加快聚焦输配电主业,更好服务电力市场交易。《通知》印发后,电网企业将彻底结束采用传统“购销价差”作为经营模式的历史,为市场主体做好“快递服务”将成为其主要使命,这为电力市场建设发展新增了推动力量。
《通知》除“三改一顺价”内容外,为激励对输变电设施的充分利用,还规定对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当月需量电价按90%执行,以引导用户根据自身负荷情况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网整体经济性。
从《通知》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等决策部署,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三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严”“从严到佳”的“三步走”目标,电价管理工作体现了改革永远在路上的精神,实践中每一次突破都带来了电力市场建设的深化发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