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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力市场的六大问题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0-01-10 22:16:23


  从目前情况看,争论的核心聚焦在电力市场建设的途径上,即到底是建设区域市场还是省级市场。业内人士都清楚,这个选择实际上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决定其它改革措施,如交易中心的组建、市场监管的层级设置、发电企业及用户参与市场的方式等的上层路径选择。

  选择区域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一条艰辛之路,在推进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障碍会比省级市场建设多很多。但如果选择省级市场,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条捷径实际上是一条最远的路,因为最终我们不得不重起炉灶,从零开始,并伴随着一大堆遗留问题等着处理。省级市场至少有如下六大问题:

  1.“省为实体”是中国的现状,打破省间壁垒本来就是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知道行政省才是电力行业计划经济具体实施的执行者,是中国电力很多问题的根源。强化“省为实体”,建设由省政府操控的省级市场,既有将央企利益向本省用户进行利益转移的倾向,又有向省属发电企业进行利益倾斜的冲动,实在是有悖电力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之初衷。

  2.省级市场不利于电源建设、电网运行优化和电力规划。一个电网的建设与运行自然要遵循电力的物理定律和经济规律,如果这与行政省的划分原则恰好吻合,那是天大的巧合。实际上,各省的能源禀赋不同,负荷特性不同,地理条件不同,这才需要联网互补的服务,区域联合电网是提供这个服务的物理基础,是硬件,而区域市场是保障这种服务的手段,是软件,两者相互相承,缺一不可。

  3.因省级管电部门存在,市场极易受到省级政府牵制和主导。从全国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发展来看,地方政府从方案编制、规则制订、用户和发电企业选择、交易电量和电价等等方面表现出较多行政力,积极性和热情已经超出市场需求。如很多省因省属发电企业资产纽带关系,不同省政府根据利益目的不同选择不同资产属性发电企业;用户比较多地选择高耗能电力用户,如此一是不利于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二是不利于价格机制发现,三是不利于市场的公平公正,破坏了市场本来的功能。省级市场必将沦为省政府披着市场外衣,照顾政府亲睐的相关方利益的工具。

  4.省级市场天然的封闭性,使其无法自然过渡到区域市场。省政府主导的省级市场,其建立的宗旨就是自成体系,自我平衡。省级市场的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会形成一个组织机构健全、调配资源手段完善、代表省内利益的平台。这个平台当然会及时响应利益方的诉求,依次为:省政府的要求;省属企业的诉求;电网公司的利益和安全诉求;发电企业的诉求以及用户的诉求。当省内利益与全网利益发生矛盾时,省级市场就能运用市场规则的法律效力来维护省级利益。因此,向区域市场的过渡就是对省级市场体制性破坏和管理形式的颠覆。即使能过渡,也是会造成很大的电力资产和行政资源的浪费。试想几年后,我们会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感叹。

  5.各省目前市场建设的条件不同,有的省高比例外送电,有的省高比例受电,有的省虽然能自我平衡,但省内发电企业控股比例过高。难道我们要去选择一个适合建设电力市场的省,让他们去实践总结世界主要国家已经成功运行了20多年的成功经验,然后再去建设区域市场吗?

  6.省级市场不利于清洁能源的销纳。市场化改革的一个目的,无疑是要电网能够承受更高比例的清洁能源。清洁能源目前来看,依然是价格高,调节能力差的电源,不但需要经济上给予扶持,更要在物理上为其创造更大的销纳空间。1999年—2000年6家省级市场试点后,2002年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确定了要开展区域市场的目标和选择。我们所说的区域市场,在当前来看,主要是指发电批发市场,这是造成电网潮流波动的主因。在输配电网下方的各级用户,在市场化改革之后,并不会对电网潮流(即物理流)产生任何变化,而仅仅改变了经济关系(现金流)。所以,这才应该是省级市场的关注重点,上百万、千万的用户数足够任何对市场有雄心壮志的省级市场应对的,而现在这方面的工作严重不足。

  总之,电力市场的建设要克制住建设短平快,走捷径、短期出成果的冲动,把握市场发展的大方向,从有利于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经济转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原则,尽可能压缩政府行政干预的空间,让市场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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